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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

 

 

 

 

服务方案介绍

 

2002年10月起,根据欧盟指令72/245/EEC,以及修正指令95/54/EC的要求,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,必须通 过e-Mark相关测试认证,标贴e标志,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,准许进入当地市场。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。E 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,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,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,是为市场所接受的。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,安全玻 璃、轮胎、三角警示牌、车用电子产品等,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

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,具体体现为 E标志和e标志认证。

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(Economic Commisssion of Europe, 简称ECE)颁布的法规(Regulation),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,除欧盟成员国外,还包括东欧、南欧等非欧国家。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。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,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,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,是为市场所接受的。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。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,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。

  • E1-德国
  • E2-法国
  • E3-意大利
  • E4-荷兰
  • E5-瑞典
  • E6-比利时
  • E7-匈牙利
  • E8-捷克
  • E9-西班牙
  • E10-南斯拉夫
  • E11-英国
  • E12-奥地利
  • E13-卢森堡

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,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。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,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。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。同E标志认证一样,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:

  • e1-德国
  • e2-法国
  • e3-意大利
  • e4-荷兰
  • e5-瑞典
  • e6-比利时
  • e7-匈牙利
  • e8-捷克
  • e9-西班牙
  • e11-英国
  • e12-奥地利
  • e13-卢森堡

对于大部分的车用电子产品,E/e mark 的技术要求主要为产品的电磁兼容性要求。对于E mark, 法规为ECE 10.02, e mark 为 95/54/EC。两者的技术要求基本相同,要求整车或车载元部件的电磁骚扰的近场(1m测试距离)分别满足宽带和窄带的限值要求。同时,对于车辆行驶控制相关的元部件满足电磁辐射的抗干扰要求。

从2006年1月,e mark 的新指令2004/104/EC将取代95/54/EC。新指令对电磁干扰发放的限制与旧指令相同,但对需要进行抗干扰测试的产品的功能范围有所明确和扩展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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